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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名字遭人拿去簽本票,怎麼辦?

  • Nov 30, 2023
  • 4 min read

Updated: Jan 11, 2024




本票裁定是什麼

Q: 黃律師,我之前向他人借款,貸與人未經我同意用我的名字簽了一張本票,今天我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我該怎麼處理?我的財產會被強制執行嗎?

壹、本票是什麼?有效的本票應記載哪些內容?


一、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小提醒:簽發本票時一定要記得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訂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才會是有效的本票喔!


二、 本票時效為三年,執票人自本票到期日起算三年不行使本票權利,則時效消滅。但執票人與發票人間若存有其他法律關係,如借款契約,則仍得依借款契約請求清償借款。


貳、什麼是本票裁定,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一、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也就是,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而未獲付款,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於取得法院核發的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後,可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一種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而可為強制執行的方式,故實務上,貸與人常會於借款時,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以為擔保,一旦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借款,貸與人則可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


二、 如何聲請本票裁定:


(一) 本票執票人於票據屆期,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時,可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小提醒:提出書狀時應同時檢附本票原本及影本

*小提醒:由於本票裁定是非訟程序,法院僅形式上審查本票是否有效,及執票人是否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所以,對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要記得在聲請狀上記載提示日期,有記載到期日的本票,也要在聲請狀記載已向票據債務人為提示。


(二) 應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應向票據付款地法院提出聲請。又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三) 聲請要付費嗎?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視聲請本票裁定金額而定:

1.未滿十萬元者,為五百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為一千元;

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為二千元;

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為三千元;

5.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為四千元;

6.一億元以上者,為五千元


(四)因本票時效為三年,記得要在本票到期日起算三年內聲請本票裁定。


參、 取得法院核發的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聲請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一、 聲請人(執票人)取得法院核發的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後,可持裁定向國稅局查調發票人(債務人)之財產。


二、 若債務人就法院核發的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未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抗告,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給聲請人,聲請人則可以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小提醒:取得本票裁定後,切記於六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本票三年時效會視為不中斷喔!


肆、發票人收到法院本票裁定可以救濟嗎?


一、 發票人(債務人)於收到本票裁定後若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 債務人若認為本票係偽造、變造,得於本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向裁定之法院對執票人提起確認之訴,若後續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可將已提起前揭訴訟之證明(如蓋有發院收文章之起訴狀)提出予執行法院,法院則會主動停止執行,且債務人無須供擔保。

*小提醒,切記於二十日內提出確認之訴,超過二十日雖然仍得提起,但要另外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且須另供擔保喔! 


三、 債務人若對於本票裁定之債權金額有異議,可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則須供擔保。


伍、 回到最先問題,若本票是貸與人偽造簽名而簽發,則可於收到本票裁定二十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提出於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則會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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